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23:52:56
(一)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的原因。显而易见,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点。1、医疗纠纷的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产生于医患之间,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对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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