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8 23:27:14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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