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7 04:35:05
公司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一般无权要求股东偿还,但如果发现股东抽逃出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偿还义务。但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和时间久远的关系,在普通的诉讼程序中,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责任并非易事。但追究抽逃出资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却较为容易,若方法得当,仍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其明显不同的特征值得关注。1.抽逃出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实缴制背景下的公司股东,往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通过关联关系、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转出,系典型的抽逃出资行为。但现实中,在认缴制下亦有股东在认缴期满前就缴纳出资,即使公司法已经不再强制要求验资,其仍委托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以虚构交易等方式转出,依然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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