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7 05:35:29
刑事和解是刑事诉讼法重要的制度内容。传统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一般局限于自诉案件范围,而随着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和解逐步进入公诉案件的领域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刑事和解均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277条到第279条则对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进行了规范。在这两种刑事和解的类型中,和解协议均是其中至为重要的关键环节。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认为,刑事和解的整个程序架构几乎就是围绕着和解协议而展开的。和解协议的主体、刑事和解的性质、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等构成了刑事和解程序的核心问题。然而,对于上述核心问题,现有立法中除了对刑事和解协议的主体有所规定外,对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则语焉不详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