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7 07:31:42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若积极履行义务且纠正失信行为的,也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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