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7 00:35:06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4)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辅助分娩手术的,分娩后7天。(5)分娩多胞胎的,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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