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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7 02:51:45
法律分析: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如在15日内能办结,可以不出具书面告知书。不受理的向信访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再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其不受理理由。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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