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7 04:06:27
一、国家赔偿受理机关。1、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进行管辖。2、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1)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受理。(2)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受理。(3)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或市高级人民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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