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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0 00:17:52
法律分析。离婚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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