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9 21:52:06
首先,原则性效力。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其次,程序性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其次,主体性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再次,主体性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但应当同时符合如下规定。(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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