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10 04:02:07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二)非双方自愿的;第七条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核实,是确保这种身份权被正确登记的核心和关键,是婚姻登记行为中不可分割的重要一步。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仅拘泥于对当事人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简单审查,而不对当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则婚姻登记制度也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公示力,从而使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意义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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