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6-09 23:19:45
(1)行纪人的权利;1)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3)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4)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行纪人的义务;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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