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5 01:30:15
1、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的。2、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布单位:全国常委会施行时间:2005-120-01)。1、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单位:施行时间:1988-09-01)。1、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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