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8 05:58:30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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