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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8 08:16:31
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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