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3 15:41:41
首先,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例如向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其次,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我们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笔者已在前文中阐述,在此不再赘述。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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