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2 14:56:41
法律主观。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