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2 16:47:38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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