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2 04:19:38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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