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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2 06:39:50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案例:叶某(男)与张某(女)于2011年10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叶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叶某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院,在中院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以欠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叶某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叶某答辩说,2011年10月12日,即双方结婚登记后的第三天,叶某为了办婚礼和买手机,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因此,叶某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张某一起偿还借款。张某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旅游期间叶某为两人购买了手机,张某为两人购买了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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