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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0 07:08:13
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绑架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由于立法条款中没有明确列举该罪名,故犯该罪的尚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新刑法对14周岁至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采取列举式立法方式,较1979年刑法的概括式有其积极且明确之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表现之一;但是,其不利之处则在于:列举罪名若不周全,将应当列入的罪名而未列入,则会出现放纵某些罪犯的可能性。以绑架罪为例,就应该将其列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主体之中。其理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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