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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0 07:32:50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不予支持。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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