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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09 22:20:11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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