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1 16:34:55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初次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时,有权向相关部门重新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经县级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法律分析;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初次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他们是有权重新向相关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的。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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