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0 23:06:57
律师解析。监视居住切忌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犯罪嫌疑人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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