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3 23:52:36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第三条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十四条各级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和乡、民族乡、镇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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