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4 00:01:19
法律分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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