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4 00:25:17
1、当事人在窗口提交材料申请注销。2、受理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管理系统注销合同登记(备案);在《注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打印受理内容交租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审批通过后,在收回的《房屋租赁凭证》上加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或在被解除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封面和登记章旁加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完成办理。无法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当事人应出具遗失作废声明。单方解除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另一方的《房屋租赁凭证》或原《房屋租赁合同书》(2011年3月31日前登记备案的)的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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