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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7 02:06:32
经河北省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1月23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提出,调整有四个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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