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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7 13:24:08
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黄某康、陈某辉股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民事判决书(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发展大楼第*层。法定代表人张某仔。委托代理人关仕平、姜正林,均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康,男,汉族,196*年**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红棉东路**巷**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辉,男,汉族,197*年**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村正面村。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李平,广东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世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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