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7 11:54:56
1;质证时只考虑证据能力,不考虑证明力。2;没搞懂证据的关联性;3;没有弄清证据的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区别。4;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5;发回重审案件中不重视原二审发回裁定。忽视两次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的审查与事实认定。有一类特殊的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有时一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仍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完全一致的判决。这类案件在上诉程序中,一定要重视原二审发回裁定的内容。如果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则一定要对比两次一审判决在证据上是否有增加,在本院查明部分是否有变化。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一审在第二次审理过程中,很可能直接拷贝原一审判决中“本院查明”部分,对于“另查明”或者“再查明”部分则要么没有,要么非常简单,以致于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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