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17 11:53:08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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