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17:41:28
优惠如下: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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