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19:18:20
丢失了,是不是真的不用登报了呢。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专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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