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19:25:55
原始凭证丢失的解决办法请参照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参照该办法处理程序如下:第一步:在收据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第二步: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一、股东不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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