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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16:24:1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视为病假、事假或旷工。对于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应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女职工产检不扣工资,享有合法权益保护。法律分析;产检不扣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拓展延伸;产检费用是否应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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