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20:13:00
关于这一抗辩权,民法典颁布之前,有关著作中绝少提及。现今,有的称“先履行抗辩权”,有的称“异时履行抗辩权”,有的称“顺时履行抗辩权”,而大多数学者则称“后履行抗辩权”,笔者认为根据立法者的本意,应称后履行抗辩权为宜。因为称“先履行抗辩权”易使人与不安抗辩权相混淆,而称“异时履行抗辩权”或“顺时履行抗辩权”则过于笼统,不知为哪一方当事人可享有此权利。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维护诚信原则,切实维护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对本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一种法律制裁。关于其效力,只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为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即行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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