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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20:03:32
抵扣完的专用不能作废,需开具红字进行处理。购买方如已用于申报抵扣,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待销售方开具红字后一并记账。若专用未用于抵扣且无法退回,购买方需填写蓝字专用信息。开票方不能直接作废,需先开具红字,再进行正确处理。法律分析;抵扣完的专用不能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具体实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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