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19:41:28
法律分析:电子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减,因为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电子普通,无需退回电子普通。电子开具红字,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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