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03:02:19
我们是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某供销社职工.供销社在2001年12月进行破产改制.改制前(99年~2000年)由于地方小城镇建设压力.供销社破墙开店,因财力有限在结工程帐时以上岗权为由强行向职工集资并拖欠职工工资50万余元.从破产改制至现在已三年多现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现破产资产收入在90万元左右(收入90%以上是店面拍卖所得).主要费用除欠职工集资工资外还欠社保费12万元左右、破产费10万元.1.现破产办和清算组要将我们职工集资工资打7折.打折钱用来支付职工劳动补偿费.2.请问他们这样做符合国家法律吗?3.破产前欠职工集资工资和破产后职工劳动补偿费在破产法上清算顺序有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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