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5 19:09:13
裁判规则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所涉“受贿”款项实际是双方认可的劳动报酬的合理怀疑的,即使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受贿”行为,不应认定为贿赂犯罪。案情简介;A公司(国有)主营海上船舶引航,被告人李某某任A公司经理期间,同意了B公司提出的对进出港口的小型外籍船舶少用或者不用拖轮,从而为船方节省运营费用的要求。在A公司承接上述引航业务时,由引航员依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船舶引航,因而也增加了引航员的工作难度及风险,遂A公司决定,对少用或者不用拖轮的船舶按统一标准加收引航费,其中靠泊基本港的加5000净吨每净吨0.50元收取,靠泊非基本港加3200净吨每净吨0.80元收取。期间,A公司按上述标准加收引航费,共加收了2000余航次55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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