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6 20:32:54
无抗辩权的债权。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包括抗辩权)。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例1甲欠乙100万元,由丙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积极遗产价值50万元。乙请求丁清偿甲欠的100万元债务,丁以限定继承为由仅清偿了50万元。乙随即请求丙对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①问题丙能否援用丁对乙基于限定继承享有的抗辩,拒绝就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答案:不能。②原因: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之限定继承的抗辩,系专属于继承人丁的抗辩,保证人丙无权援用。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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