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2 01:33:56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原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