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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4:46:25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一、劳动合同是否要去劳动局备案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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