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4:51:03
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时,给予回迁房后,房屋进行首次产权登记的,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一、棚户区改造拆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将具体棚户区改造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要齐备。2、就棚户区改造及征收的必要性、公共利益性质进行听证或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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