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5:08:12
关于一审判八年六个月,最终改判为二年六个月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被告人徐某谎称自己是大学生,通过短信联系被害人邓某,二人在重庆市某商务酒店进行嫖宿后,邓某认为韩某并非大学生,事先约定的2000元嫖资过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随后徐某联系樊某等,称其收到欺负。樊某随即连同被告人朱某至酒店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又以向机关报案相要挟。被害人邓某被迫提出15000元“私了”。随后被告人徐某,樊某等同被害人邓某至附近的招商银行网点,由被害人邓某从自动取款机取出5000元,连同随身携带的1700元一并交给被告人徐某。随后,被告人樊某等一同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敲诈勒索公民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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