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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3:25:51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只不过证明父母意思表示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之前认定个人财产必须要出资父母签订赠与协议,并且明确表示赠与个人;而在“司法解释三”施行以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的,就将父母的意思表示推定为只赠与子女一方,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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