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3:54:04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