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5:34:40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征用的耕地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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