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3-29 15:09:57
宣判结果时律师是没有作用的,可以不去。但如果是约定为全权委托则应当出庭(包括代签收判决书等),以及约定代为上诉申诉等,代理律师或委托代理人都应出庭,同时《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是要向代理人或辨护人送达判决书的,从这方面理解则应当出庭。《刑诉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由此可见,定期宣判作为一项严肃的诉讼活动,与开庭的程序性要求差不多,都要事先通知各方诉讼参与人,只不过没有具体天数的。一、什么是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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